~真實故事~ 『? 當初找房子的時候,屋主不是說可以養狗嗎?』 『合約上有載明或有蓋仲介的章嗎?』 『沒有!他什麼都沒有蓋,真不知道該找誰負責....我還去他店裡簽約.....』 遇到上述狀況,消費者只能吃悶虧嗎? 依照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」,廣告不實可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應連續處罰, 在廣告上面有有註明可以養寵物,卻與屋主意思不同,造成消費者損失,且收仲介費用卻未有仲介經紀人蓋章也沒有開發票。 法規出處>>> http://l.howtrue.cc/APSAL 按照上述這兩點,我請會員很客氣告知那位服務他的仲介,法規上他該補充的知識有哪些,並請仲介思考毛小孩是每個主人的寶,不該叫客戶隨意棄養自己的孩子,並語帶客ㄨ ㄟ 氣 ㄒㄧ ㄝ ˊ應該就自己的疏失造成的困擾,主動給予客戶該有的補償。
『花了仲介費用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,浪費我的時間也造成房東的困擾,如果你沒有給我滿意的處理和答覆,就按照規矩來,看是消基會或是國稅局來處理囉~啾咪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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